内容摘要:
《全球进化》等3款游戏攻略 全地球的天堂(附攻略攻略) 《末日乐园》等六卷 黑铁之堡 大灾变之后 《黑铁之堡》5、末日蟑螂:末世的夹缝中求生存,武力成为人类赖以生存下去的最大依靠 《末日爱国者》本书:经济崩溃中求生的故事 末日废土:科幻作家们对人类结局的各种猜想 《废土崛起》:末世大回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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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进化
《全球进化》是科幻类小说,作者是咬狗。小说讲述了五亿多年前,地球的单细胞生命突然发生了类似于异变的进化,各种绚烂的生物“凭空”诞生。可惜灿烂的东西总是短暂的,短暂的“寒武纪”之后,地球生命又进入了长达五六亿年的龟速进化时代。而人类,也在乌龟的赛跑中快了别人半拍,成为了地球生命的佼佼者。各个物种以比现在快上亿倍的光速进化着,那是一个灿烂的时代的故事。真正的末日,不再是无脑的丧尸和荒凉的大地,而是——人类的末日,全地球的天堂!
2、狩魔手记
《狩魔手记》是烟雨江南2009年在17K小说开始连载,2010年由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出版的一部小说。这部小说属于末日废土流作品,是末日流经典之作,共有六卷,讲述战争之后人类挣扎求生和能力进化的故事。
3、末日乐园
《末日乐园》是一部连载的末世无限流小说,作者是起点作家须尾俱全。该小说讲述了林三酒的男友温柔多金,英俊专一,所有朋友都羡慕她的好运,但林三酒却越来越恐惧。当真相揭露之时,随之而来的不是结束,而是恐怖绝望的开始。每14个月一换的末日,突如其来的死亡副本,未知的朋友,未知的敌人,未知的环境,未知的旅程,林三酒在无时无刻的死亡威胁下,发挥自身智慧和力量努力求生,于逆境中成长,以不屈的意志前进。
4、黑铁之堡
大灾变之后,世间的一切规则重写,黑铁时代来临,钢铁,蒸汽,武力成为人类赖以生存下去的最大依靠,一个叫张铁的普通少年,懵懵懂懂之中,被命运之神在屁股上狠狠踹了一脚,得到一颗能够不断生长出各种神奇果实的小树,少年惨叫一声,打着滚,一头扎进那片无限广袤大陆的洪流之中——波澜壮阔的人族与魔族的第三次百年圣战即将到来! 神秘无垠的广阔大陆!利用水晶不断打开人体潜能的神奇修炼体系!神之族裔的热血传奇!东方玄门的重重秘密!地心世界的无尽宝藏!一切尽在《黑铁之堡》。
5、末日蟑螂
小说讲述了张小强在末日里化身不死小强、蟑螂努力在末世的夹缝中求生存的故事。小说主角张小强本是一名混吃等死的小屌丝,宅在家里的他躲过了病毒的首次感染,看到楼下的变成丧尸的人群,他感受到了无边的恐惧,为了邻居菜地的几颗白菜,他几乎丢掉了性命,最后受尽孤独折磨的他拿起了自己的装备——一个榔头,一把弩弓,一把水管枪,走向了外面狼烟滚滚的世界。
6、末日爱国者
《末日爱国者》本书讲述了一个在经济崩溃中求生的故事。股市崩溃、极度的通货膨胀以及合众国政府的错误决策,在一夜之间毁灭了庞大而脆弱的美国式民主,每个美国人都只能独自面对他们的生存挑战。
7、末日孢子
《末日孢子》本书主要讲述科学家发现一种真菌能够寄生在蚂蚁身上,这种真菌能让蚂蚁按着自己预定的轨迹行走,当到达传播的最优势地方,真菌会毫不留情的杀死蚂蚁--科学家称呼它们为僵尸菌。一群人如何在末世到来时幸存下来。
这本选集的主题是“末日”,展现了科幻作家们对人类结局的各种猜想。在本书的22篇作品中,围绕着“末日”,有关“末日”的产生、发展,影响,作者们各展其思,不断地细化、挖掘,所谓“末日”所带来的影响与可能。
讲述的是这个主角在某一天玩一个GOD游戏的时候不小心穿越了。
有一天他玩着这个游戏,突然弹出一个窗口,而且里面出现了画面声音,主角很惊诧地问他你是谁啥玩意儿,可GOD却不回答问题,继续说道:“我现在给你一个改变人生的机会,让你去另一个世界拼搏闯荡。你就从灾难发生前三天出现吧,你在废土每度过十天,我就让你回来修整三天,并且允许你带走一些战利品作为奖励我还可以给你一些穿越福利。只要你能撑过灭世前的三个月,我就算你赢。到时候我会开放时空门让你自由通行。如果你愿意,就敲一下回车键。” 然后主角周青峰想了一下,毫不犹豫的就按下了回车键,就这样他就穿越去了一个废土世界。《废土崛起》描述的就是他在废土世界的种种经历。有趣很刺激很新奇。《废土崛起》是在起点中文网上连载的一部科幻类型的时空穿梭小说,作者是通吃道人.QD。小说主要讲述了男主角穿越到一个末世所引发的故事。有趣很刺激很新奇。
楚涵:阴阳谷八门之首,回炉一脉后裔。
狼牙基地首领
武器:魔之杀器——修罗斧。
金手指:回炉系统
收集回炉碎片后从无形变为了有形,成为了一只兔子。化形之后被楚涵称之为旺财,次元空间这种隶属于旺财支配,会变大变小
八门之守护者,同时为回炉系统。
1、狩魔手记
2、废土 (作者 黑天魔神)
3、“末日之重生崛起” 末日枭雄的一个较真实写照。
4、废土幸存者 生化终结者 可以一看迷你世界夜晚新手攻略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